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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福利業務

申請項目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服務對象
年滿六十五歲(原住民五十五歲)
應備證件
  1.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原住民需個人戶籍謄本)
  2. 印章
  3. 存摺封面影本乙份(僅限郵局、交銀、中信銀、台銀、彰銀、一銀、華銀、合庫、土銀、台企銀、農會等其中一家)
  4. 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帶雙方身份證及印章
備  註
    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說明:
  1. 請領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1)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2)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3) 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4)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已領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2. 請領手續及發放方式:
    (1) 請領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巿、 區)公所提出;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
    (2) 所在地經勞保局審核符合發給本津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勞保局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3. 喪失資格之申報義務:
    領取本津貼之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戶籍所在地鄉(鎮、巿、區)公所,並由鄉(鎮、巿、區)公所填具停止發給津貼申報表,於次月三日以前分送勞保局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
  4. 申領人死亡津貼之入帳:
    領取本津貼之申請人死亡,應發給之津貼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5. 溢領津貼退還責任:
    不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其溢領之津貼,經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6. 請領本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表單下載 下載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申請書

申請項目
敬老、愛心、愛心陪伴悠遊卡
服務對象
  1. 敬老卡: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長者
  2. 愛心卡: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3. 愛心障伴卡: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同時具有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障伴者)
應備證件
  1. 敬老卡:ㄧ吋照片三張、身份証影本正面三張、反面三張
  2. 愛心卡:ㄧ吋照片三張、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面三張、反面三張
  3. 愛心障伴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ㄧ吋照片三張、手冊影本正面三張、反面三張
  4. 受委託辦理時須檢附與申請人關係之證明或委託書

申請項目
二次申請敬老、愛心、愛心陪伴悠遊卡(遺失、損毀)
服務對象
  1. 敬老卡: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長者
  2. 愛心卡: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3. 愛心障伴卡: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同時具有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障伴者)
應備證件
  1. 遺失需先至郵局繳費新台幣150元(帳號:19661811;戶名:台北智慧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2. 繳款收據正本及影印三張
  3. 身分證(殘障手冊)影印正、反分開各三張
  4.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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