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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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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設籍於本縣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
-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民眾。
-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
-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者,得申請本生活津貼。前項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另前項第三款所定申請本生活津貼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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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證件 |
- 戶籍謄本
- 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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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
服務對象 |
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老人,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需聘雇專人看護者。 |
應備證件 |
-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 低收入戶證明
- 醫師診斷書(醫生需証明有僱請看護之必要及任院始未日期)
- 僱請看護之証明(由醫護人員開立)
-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工具領之收據)
- 申請人具領之領具
- 殘障手冊影本
- 申請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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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
服務對象 |
被照顧老人資格:
-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且實際居住於本縣之居家老人。
- 老人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或居家服務補助,且未經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看護補助或其它政府看護補助。
- 老人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開具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及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者。
照顧者資格:
- 16歲以上,未滿65歲。
- 應與被照顧老人設籍於同一鄉鎮市並實際居住者。
- 應與被照顧老人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之家庭成員,但出嫁女兒及女婿不必列入。
-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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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
- 中低收入老人証明文件
-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 照顧者郵局封面影本
- ADL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經評估應達重度以上)
- 醫院出具罹患長期慢性病証明
- 其他証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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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低收入戶老人(60歲以上)安置 |
服務對象 |
設籍本市,年滿60歲之低收入戶,孤苦失依老人安養、養護 |
應備證件 |
- 低收入戶証明
- 戶籍謄本
- 醫院診斷書(養護需註明生活無法自理)
- 醫院開立體格檢查表(財團法人醫院或縣立醫院)
- 須檢驗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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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長期照護服務 |
服務對象 |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應備證件 |
- 身份証影本
- 殘障手冊影本
- 其他証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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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
服務對象 |
年滿六十五歲(原住民五十五歲) |
應備證件 |
-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原住民需個人戶籍謄本)
- 印章
- 存摺封面影本乙份(僅限郵局、交銀、中信銀、台銀、彰銀、一銀、華銀、合庫、土銀、台企銀、農民銀行等其中一家)
- 委託他人辦理者?帶雙方身份證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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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敬老、愛心、愛心陪伴悠遊卡 |
服務對象 |
- 敬老卡: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長者
- 愛心卡: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愛心障伴卡: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同時具有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障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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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證件 |
- 敬老卡:照片三張、身份証影本正面二張、反面二張
- 愛心卡:照片三張、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面二張、反面二張
- 愛心障伴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照片三張、手冊影本正面二張、反面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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