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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家庭生活費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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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所稱低收入戶係指符合以下3要件者: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9,829元。
- 存款、現金、投資等動產每人不得超過55,000元
。
- 不動產公告現值不得超出2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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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
- 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其他包括(1)不同戶籍子女(出嫁女兒個人戶籍謄本、兒子全戶戶籍謄本)(2)父母(父母?請附除戶謄本)(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
- 全戶財稅資料『到稅捐稽徵處及國稅局查明95年度綜合所得稅暨財產納稅資料及稅籍資料(含稅籍清單)』(臺北縣稅捐稽徵處地址:板橋市中山路1段143號1.2樓)*查稅時需帶全戶戶口名簿及戶內滿20歲者之身分證和印章(如代辦需帶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申請人必須附上(1)不同戶籍之父母(2)子女(出嫁女兒個人、兒子全戶)(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95年度綜合所得稅暨財產納稅資料。*戶內有軍公教人員請檢附薪資證明 。
- 申請人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最近1年郵局存摺內頁明細影印。*身障者及滿65歲老人必須要有郵局存摺 。
- 扣款同意書『1.申請者或配偶2.身障者3.老人皆須填扣款同意書』及子女切結書『低收入戶夫妻2人都要分別填切結書』。
- 申請人印章。*身障者、老人及撥款帳戶須帶印章。
- 就讀國中以上學生(含國中生):附學生證影本(正反面)『需蓋96年註章』,或請學校開具在學證明 。
- 身心障礙: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 懷孕或重大傷病者:附醫院診斷證明書(1個月內)『需載明不宜工作或不宜從事勞動性工作』。
- 協議離婚未滿3年請附前配偶戶籍及稅籍資料(特殊情形請檢附前配偶死亡、失蹤、判刑、家暴等相關證明)。
- 具榮民身分者:請檢附由榮民之家開具之院外就養證明;領有退休俸者,附郵局內頁明細表影本(包含上、下半年度)。
- 教養機構療養者:入住機構證明『若已出院請附離院證明』。
- 在營服役者:在營證明『請逕洽兵役課申請』。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在監證明
。
- 外籍配偶(含大陸配偶):附護照、居留證及工作證等文件影本 。
- 失蹤人口:警察機關開立證明文件(報案時間需達6個月以上)。
- 租屋者:附租賃契約影本『房東及承租者皆須蓋章』。
- 最近半年以內遷入本縣或住址異動者:遷入(異動)前之全戶戶籍謄本。
- 95年有買賣房子或土地者,請檢附買賣、清償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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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委託代辦請填具委託書,並檢附申請人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
- 以上準備資料皆需一式2份,並用Α4紙張影印不要剪開;備妥後請於上班時間至1樓社福課服務台辦理。
- 如有疑問【特殊情形】請於上班時間電洽社福課,電話:22732000*14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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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生育費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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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設籍本市且台北縣政府列冊低收入戶有案者 |
| 應備證件 |
- 全戶戶籍謄本。
- 低收入戶健保卡影本。
- 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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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急難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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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市市民負擔家計者,因長期患病,遭遇意外傷亡或其他原因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
| 應備證件 |
- 申請書
- 戶籍謄本
- 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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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天然災害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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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凡縣民遭受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及火災)致有人傷亡、房屋倒塌或財物受損致影響生計者。 |
| 應備證件 |
- 戶籍資料
- 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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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中低收入傷病醫療補助 |
服務對象 |
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罹患傷病就醫,無力負擔健保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醫療費用者。 |
應備證件 |
- 查定表:(依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規定查核)。
- 全戶戶籍謄本。
- 全戶財產、稅賦證明(係指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分)局出具之財產及年度所得稅賦證明書附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低收入戶證明)。
-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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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低收入戶看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人員罹患傷病無力負擔住院看護費用者。 |
應備證件 |
- 查定表:(依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規定查核)。
- 全戶戶籍謄本。
- 低收入戶証明
- 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 社工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僱用看護支付費用收據正本,及看護工身分證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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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兒童少年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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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凡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 無力撫育者。
- 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 難無力撫育者。
-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 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 符合特殊境遇婦女生活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五、六款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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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證件 |
- 申請表。
- 全戶戶籍謄本。
- 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學生証影本(十五足歲以上)或其他相關文件。
- 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檢附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印本。
- 社會救助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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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子女托育津貼 |
服務對象 |
就托於經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或村里(社區)托兒所之下列兒童:
-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 家庭寄養之兒童。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以下,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六五0萬元)。
- 符合特殊境遇婦女生活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五、六款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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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
- 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之兒童
- 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低收入戶:戶口名簿暨低收戶證明
- 家庭寄養:合約書影本
- 繳費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
- 中低收入家庭及特殊境遇婦女家庭
- 申請書
- 社會救助調查表
- 全戶戶籍謄本
- 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繳費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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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每年六月申請當年一至六月,每年十二月申請當年七至十二月之兒童幼教津貼補助。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教福利課)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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