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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申請項目
遺產稅
應備證件
  1. 申報書乙份,並加蓋申報人印章。
  2. 死亡人除戶戶籍謄本乙份。
  3. 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各乙份(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另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4. 繼承人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拋棄書(如係74年6月5日以後死亡之案件,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5. 由遺囑執行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
  6. 由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經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之身份證明。
  7. 繼承系統表,並加蓋繼承人或代表人印章。
  8.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國稅局核准之文件。
  9. 於86年9月26日之前(含9月26日)死亡者,如有以妻名義且於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之財產時,應檢附有關權屬證明文件(如土地、房屋之登記簿謄本),以便確定應否併入夫之遺產合併申報。
  10. 外縣市土地,應檢附死亡日公告現值證明。
處理期限
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國稅局收回自行辦理,本所不再受託協助審理核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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