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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服|務
申請項目
低收入戶福利一覽表
補助類別

  1. 生活補助費:(由縣府逕撥貴帳戶,約於核列後次月12日撥(補)發)
    (1)一款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每人每月9,829元
    (2)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5,000元 。
  2. 老人補助費:每月6,000元(原享榮民福利身份者除外不補)。
  3. 身心障礙者補助費:〈輕度〉4,000元;〈中、重度〉7,000元;(榮民補差額3,730元)【安置機構、住院3個月以上不撥款】。
  4. 學生生活補助費:二、三款高中(職)、大學在學學生每名每月補助費5,000元。〈不含已逾學制年齡25歲以上、公費生、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請記得每學期註冊完要影印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送交本所憑撥】。
  5. 兒童補助費:二、三款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2,200元。
  6. 戶內列冊就讀國中、日間部的高中職與大學學生,其學業成績符合本所規定標準,可申請本所低收入戶獎學金。
  7. 福保加保:請向原投保單位轉出健保(可保留勞保),並持健保轉出單與戶口名簿影本至本所辦理福保加保事宜。
  8. 戶內列冊人員死亡可申領死亡喪葬補助費30,000元。
  9. 每年6月及12月可申請幼童托育津貼9,000元。
  10. 戶內列冊人員生產可申請生育補助費。
  11. 每年可申請住院看護補助費18萬元及住院醫療費用。
  12. 65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牙齒補助(需設籍1年以上)。
  13. 身心障礙者若租屋,可享租屋補助費。
  14. 公費老人安養及公費身心障礙者托育補助。
  15. 本市市民意外傷害保險除保險本金外,低收入戶額外保障60萬元,非意外死亡2萬元。

備  註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身份需於每年10月複查,若不符合扶助,本所逕將健保轉出,請自行投保其他單位或投保本所第六類健保。


申請項目
臺北縣土城市低收入戶獎助學金計畫
內  容

一、目的:獎助本市已由臺北縣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在學子女

二、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20條辦理

三、辦理單位:本所社教福利課

四、獎助對象:
設籍本市半年以上,經臺北縣政府認定之低收入戶內在學之國中、高中職、五專、二專、二技、四技、大學學生(不含矯正機構學校、夜間部、進修學校及補校、建教合作班、空中大學、在職班、學分班)。

五、獎助方式:
(一)獎助原則:以預算年度當年學期成績為標準,上下學期各發給1次,各學期課程倘僅有實習或有留級、
   重修或延畢之情形,其成績不得據以申領本獎助金。
(二)獎助金額:1年約需新臺幣150萬元整
   1.就讀國中者每學期獎助金新臺幣1,000元。
   2.就讀高中職及五專前3年者每學期獎助金新臺幣2,000元。
   3.就讀大學、四技、二技、二專及五專後2年者每學期獎助金新臺幣3,000元。
(三) 核給方式:本獎助金額之發給,將直接撥入申請人所開立郵局帳戶。

六、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半年以上,經臺北縣政府認定之低收入戶內在學之國中、高中職、五專、二專、二技、四技、大學學生,操行成績均為80分以上,並不得有曠課、警告及記過等情形,國中為學期成績總平均85分且無任何一科低於60分以下,若具原住民身份者,其學期總平均為80分且無任何一科低於60分以下,高中職、五專、二專、二技、四技、大學為學期成績總平均75分且無任何一科低於60分以下;若具原住民身份者,其學期成績總平均70分且無任何一科低於60分以下。

七、申請證件及資料:
(一)學校正式成績證明(應包括學業成績、德行成績)。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在學時期已通過之低收證明)。
(四)申請人之郵局存褶封面影本
(五)申請人之印章

八、終止獎助:
受獎助人之家庭經濟、學習行為,如發現有不符合接受獎助之條件、或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陳述不實者終止獎助;情節重大者,應繳回已領之獎助金額。

九、經費來源:社會救濟-小康計畫預算支付。

十、本實施計畫奉核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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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低收入戶申請應準備資料
服務對象

低收入戶的定義

    所稱低收入戶係指符合以下3要件者: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0,792元。
  2. 存款、現金、投資等動產每人不得超過75,000元。
  3. 不動產公告現值不得超出300萬元。

應備證件

  1. 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其他包括(1)不同戶籍子女(出嫁女兒個人戶籍謄本、兒子全戶戶籍謄本)(2)父母(父母及子女殁請附除戶謄本)(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
  2. 全戶財稅資料『至稅捐稽徵處及國稅局查明97年度(1)綜合所得稅(2)財產清單(3)稅籍清單』
    (查稅地點擇一:(1)板橋市中山路1段143號,電話:8952-8200(2)板橋市重慶路260號5樓,電話:2955-3569)
    *查稅時需帶全戶戶口名簿及戶內滿20歲者之身分證和印章(如代辦需帶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申請人必須附上(1)不同戶籍之父母(2)子女(出嫁女兒個人、兒子全戶)(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97年度綜合所得稅暨財產納稅資料
    *戶內有軍公教人員請檢附薪資證明
  3. 申請人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最近1年郵局存摺內頁明細影印。*身障者及滿65歲老人必須要有郵局存摺
  4. 扣款同意書『1.申請者或配偶2.身障者3.老人皆須填扣款同意書』及子女切結書『低收入戶夫妻2人都要分別填切結書』。
  5. 申請人印章。*身障者、老人及撥款帳戶須帶印章
  6. 就讀國中以上學生(含國中生):附學生證影本(正反面)『需蓋98年註冊章』,或請學校開具在學證明 。
  7. 身心障礙: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8. 懷孕或重大傷病者:附醫院診斷證明書(1個月內)『需載明不宜工作、不宜從事勞動性工作、不宜粗重工作、不宜搬重物』等。
  9. 協議離婚未滿3年,其子女經審查若有被前配偶申報所得扶養,請附前配偶戶籍及稅籍資料(特殊情形請檢附前配偶死亡、失蹤、判刑、家暴等相關證明)。
  10. 具榮民身分者:請檢附由榮民之家開具之院外就養證明;領有退休俸者,附郵局內頁明細表影本(包含上、下半年度)。
  11. 教養機構療養者:入住機構證明『若已出院請附離院證明』。
  12. 在營服役者:在營證明『請逕洽兵役課申請』。
  13.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在監證明。
  14. 外籍配偶(含大陸配偶):附護照、居留證及工作證等文件影本 。
  15. 失蹤人口:警察機關開立證明文件(報案時間需達6個月以上)。
  16. 租屋者:附租賃契約影本『房東及承租者皆須蓋章』。
  17. 最近半年以內遷入本縣或住址異動者:遷入(異動)前之全戶戶籍謄本。
  18. 97年有買賣房子或土地者,請檢附買賣、清償等證明文件。

 

備  註
  1. 委託代辦請填具委託書,並檢附申請人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2. 以上準備資料皆需一式2份,並用Α4紙張影印不要剪開;備妥後請於上班時間至1樓社福課服務台辦理 。
  3. 如有疑問【特殊情形】請於上班時間電洽社福課,電話:22732000*146、165

申請項目
生育費輔助
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台北縣政府列冊低收入戶有案者
應備證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低收入戶健保卡影本。
  3. 出生證明。

申請項目
急難救助
服務對象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 負擔家庭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以上項目均在發生事實3個月內有效。

應備證件
身分證、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書(如醫院診斷書正本、死亡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項目
天然災害救助
服務對象
凡縣民遭受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及火災)致有人傷亡、房屋倒塌或財物受損致影響生計者。
應備證件
  1. 戶籍資料
  2. 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項目
中低收入傷病醫療補助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罹患傷病就醫,無力負擔健保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醫療費用者。
應備證件
  1. 查定表:(依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規定查核)。
  2. 全戶戶籍謄本。
  3. 全戶財產、稅賦證明(係指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分)局出具之財產及年度所得稅賦證明書附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低收入戶證明)。
  4.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申請項目
低收入戶看護費用補助
服務對象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人員罹患傷病無力負擔住院看護費用者。
應備證件
  1. 查定表:(依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規定查核)。
  2. 全戶戶籍謄本。
  3. 低收入戶証明
  4. 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 社工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僱用看護支付費用收據正本,及看護工身分證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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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0-09-10  轉寄(此連結將會另開新窗) 友善列印(此連結將會另開新窗) 跳到網頁內容的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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