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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獎助本市已由臺北縣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在學子女
二、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20條辦理
三、辦理單位:本所社教福利課
四、獎助對象: 設籍本市半年以上,經臺北縣政府認定之低收入戶內在學之國中、高中職、五專、二專、二技、四技、大學學生(不含矯正機構學校、夜間部、進修學校及補校、建教合作班、空中大學、在職班、學分班)。
五、獎助方式: (一)獎助原則:以預算年度當年學期成績為標準,上下學期各發給1次,各學期課程倘僅有實習或有留級、 重修或延畢之情形,其成績不得據以申領本獎助金。 (二)獎助金額:1年約需新臺幣150萬元整 1.就讀國中者每學期獎助金新臺幣1,000元。 2.就讀高中職及五專前3年者每學期獎助金新臺幣2,000元。 3.就讀大學、四技、二技、二專及五專後2年者每學期獎助金新臺幣3,000元。 (三) 核給方式:本獎助金額之發給,將直接撥入申請人所開立郵局帳戶。
六、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半年以上,經臺北縣政府認定之低收入戶內在學之國中、高中職、五專、二專、二技、四技、大學學生,操行成績均為80分以上,並不得有曠課、警告及記過等情形,國中為學期成績總平均85分且無任何一科低於60分以下,若具原住民身份者,其學期總平均為80分且無任何一科低於60分以下,高中職、五專、二專、二技、四技、大學為學期成績總平均75分且無任何一科低於60分以下;若具原住民身份者,其學期成績總平均70分且無任何一科低於60分以下。
七、申請證件及資料: (一)學校正式成績證明(應包括學業成績、德行成績)。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在學時期已通過之低收證明)。 (四)申請人之郵局存褶封面影本 (五)申請人之印章
八、終止獎助: 受獎助人之家庭經濟、學習行為,如發現有不符合接受獎助之條件、或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陳述不實者終止獎助;情節重大者,應繳回已領之獎助金額。
九、經費來源:社會救濟-小康計畫預算支付。
十、本實施計畫奉核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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